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诚达电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6226号
原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厦C座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41652479T。
法定代表人:陈仕松,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莹,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如意,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诚达电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78580174。
法定代表人:林腾,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闽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69号闽商大厦1#、2#12层1213A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60255B。
法定代表人:林建武,职务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诚达电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闽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8.6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359.3元,由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遵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君娇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