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厦C座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41652479T。
法定代表人:黄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国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新将北路11号夏华商厦4层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31574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国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428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国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4825.5元及逾期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计算),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50.5元、执行费722元,合计56498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申请执行金额54825.5元,现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到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428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李靓洁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赖世伟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