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9853号
原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