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执675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捷。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作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立案在先【案号:(2020)闽0102执xxx号】。本院认为,多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在同一个时期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将本案并入(2020)闽0102执xxx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欧松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雨薇

书 记 员 陈闽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