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11执4742号
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11民初3529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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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
特别提示:付款至以上账户,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执行法官、执行案号等信息。
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