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355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直街18号6栋1单元3楼301室。
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第三人: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经济发展区丰茂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万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鄂能鑫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3R(民营工业园)联合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薇,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鄂能鑫盛电气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526元,减半收取计9,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