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3民初495号
原告:***,男,199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男,198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经济发展区丰茂路2号。
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慧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