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7873号
原告: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经济发展区丰茂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皞旻,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和树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三阳路8号天悦星晨B座办公楼10层(2)(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和树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璇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茜子
书 记 员 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