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1848号
原告:康沃机电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224号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江北公司内C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UNT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838441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经济发展区丰茂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7572518P。
法定代表人:刘暤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康沃机电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康沃机电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沃机电工程(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沃机电工程(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6元,减半收取3278元,由原告康沃机电工程(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