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圣纳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圣纳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晏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92号
原告:上海圣纳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丁庆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圣纳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纳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尉、喻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返还圣纳公司不当得利款102,64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3日,圣纳公司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时,因操作失误,误将102,640元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此后圣纳公司多次联系**公司,但一直联系不上。圣纳公司只得提起本案诉讼。
**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裁判理由已于当庭裁判时说明,不再赘述。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请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圣纳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02,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6.40元,财产保全费1,033.20元,合计诉讼费2,209.60元,由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嘉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隽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