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谊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谊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通化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21民初1830号
原告:沈阳谊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塔东路9-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通化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团结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沈阳谊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通化天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沈阳谊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谊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0.0元,减半收取3,880.0元,由原告沈阳谊浦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