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16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云锦镇。

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李炳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739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