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程度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震林每日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竹民初字第2174号
原告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文明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震林每日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武都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震林每日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103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