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4033号
原告:学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竹路XXX号总部一号13号楼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极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6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学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极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