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超锐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02执保40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超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皖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