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4657号

原告: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经济开发区旗山大道北段**匀都香苑**********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HNUNP1J。

法定代表人:王海周。

被告: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天厦西苑****房5205023470104788。

法定代表人:徐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雪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杨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