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财保240号
申请人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周。
委托代理人张爱敬。
被申请人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徐燕。
申请人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931.0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931.0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贵州江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文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贵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