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611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系贵州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天厦翠西苑一期T6-2-16-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104788。
法定代表人:徐燕,职位不详。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创致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 雪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昱 莹
书 记 员 王梦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