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坪东办西湖路90号。
负责人:龙或江,系该公司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佐芬,女,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杂工,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进刚,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云街道办碧云国际城兰乔圣菲16幢2单元3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涂祖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丁进刚、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 娟
审 判 员  王**敏
审 判 员  张基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 鹏
书 记 员  岑周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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