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初30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隆,贵州梵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国际城兰乔圣菲16幢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涂祖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伦,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河,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杨胜明,男,1968年8月14日,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河、***、杨胜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23日、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河、***、杨胜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昆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昶燃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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