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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方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63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大方县水利局,地址: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奢香大道北段书院街。

法定代表人:杨永江。

第三人: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国际城兰乔圣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29603X。

法定代表人:涂祖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兆伟,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住大方县***与被告大方县水利局、宋兆伟、第三人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端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敏

书 记 员 王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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