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763号
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芋荷湾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E8TN89。
经营者:王朝富,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芬,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国际城兰乔圣菲16幢2单元3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29603X。
法定代表人:涂祖美。
被告:卓云,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卓云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卓云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大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谢晓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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