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546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大方县水务局,住所地:大方县顺德街道奢香大道北段书院街。
负责人:杨永江。
被告: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国际城兰乔圣菲16栋2单元三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29603X。
法定代表人:涂祖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方县水务局、贵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端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敏
书记员 王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