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1民初1933号
原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中段县水利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碟,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广惠路豪雅华庭A栋15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每天10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的迟延履行金653000.00元;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大方县理化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大方县理化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2918146.05元,工期为180天。2017年7月25日,监理人向被告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是2017年7月29日。被告在收到开工通知后进场按时施工。2018年1月24日工期届满。在施工期间,原告已按被告每期完成的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被告2088654.62元。被告没有完工,经原告多次催告,该工程至今仍未完工。
被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大方县理化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第17页第24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大方县理化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第17页第24条已约定如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需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的仲裁协议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65.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附文档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