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3285号
原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中段水利局院内,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20521082774631Y。
法定代表人:吴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才,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广惠路豪雅华庭A栋15层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17687R。
法定代表人:冉景飞。
原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于2021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原告方于收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717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方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谢兰
书 记 员 涂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