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6715号之一
原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广惠路豪雅华庭A栋15层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17687R。
法定代表人:冉景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肖(一般授权),贵州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锦聪(特别授权),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信益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百里杜鹃博泰仕府领地2栋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DNUKK8N。
法定代表人:李浩,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一般授权)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令(一般授权)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平,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帅(特别授权),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健彬,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熙(特别授权),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景飞,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冉景飞、朱健彬、杨平、贵州信益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贵州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聂 健
审 判 员 宋亚林
人民陪审员 王万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