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7378号
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三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432847。
法定代表人:周遵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靖奋强,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杨家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8569440XN。
法定代表人:周高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娅,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龙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E49BW98。
法定代表人:孟贤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贵州奢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熠,贵州奢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0.00元,由原告贵州源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子宁
书 记 员 侯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