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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7213号
原告:**,男,1988年4月7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锋,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嫚,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地:大方县金龙新区九驿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2073864862N。
法定代表人:李红,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系该校教师。
第三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杨家沟7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08569440XN。
法定代表人:冯燕。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第三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黔0521民初721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代理人黄琼锋于当日签收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祖芳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