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杨家沟72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高玺。
**与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贵州省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方劳人仲案字(2020)第65号仲裁裁决书明确: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6,155.55元。(2020)第65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裁决书明确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有股权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49%的股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贵州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该情况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6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黄家银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