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6568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城乡消费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尚城国际”商务公寓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37327631W。
法定代表人:陈智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35X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清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897844。
法定代表人:尹秋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59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毕节市城乡消费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计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调剂股金80,000.00元、股金占用费64,000.00元、利息12,800.00元(以8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8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共计156,8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缴纳本案执行费2,08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88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