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1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清川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897844。
法定代表人:尹秋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
法定代表人:林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永,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1443。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金,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905110310。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上诉人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8.00元,减半收取1,929.00元,由上诉人贵州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付振义
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毛
书记员顾雄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