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眼建工有限公司、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通州镇玫瑰新城贰栋五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841003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同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同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松山路6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699006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中眼建工有限公司与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眼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3286475.15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从2020年10月22日至该笔工程付清时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038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3543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等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贵F1××××号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暂不能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就上述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查询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熙勇 审判员  黄 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