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执1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金星村金竹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84124161E。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2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882957,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松山路6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699006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民终467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黔012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80165.5元及违约金83673.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99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712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七星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息烽支行等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以及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留到车辆,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对车辆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就上述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查询情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熙勇 审判员  黄 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