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4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松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699006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240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黔01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707186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94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