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5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5201903220379060,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商业4A号; 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5205023469900643,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52×××4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14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