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5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5201903220379060,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商业4A号;
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5205023469900643,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52×××4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14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