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6975号
原告:贵州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J组商业4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03790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市西街道办事处松山路6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699006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27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贵州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中瑞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27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