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昌民初字第04096号
原告北京珠穆朗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崔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达三江(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崔顺路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珠穆朗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达三江(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