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珠穆朗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珠穆朗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3616号 申请人:北京珠穆朗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崔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北京珠穆朗玛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568678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财产线索信息附后),原告提供诉讼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68678元的银行存款,在冻结期间,不得转移、隐匿、使用或发放该笔款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保全财产线索(按顺序依次保全): 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号×××—1001,户名: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如发现该账户可控制余额不足,请先保全该账户内实际余额,就剩余金额保全第二项财产。 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明光支行,账号×××,户名: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