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02执8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5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7-2018年度安定路以南、兰州路以北片区供热管网抢修工程的下剩工程款1283991.85元(2019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工程款400000元,202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工程款883991.85元),原告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足额税务发票。2、案件受理费16645元,减半收取8322.5元,退付原告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322.5元,下剩8322.5元由被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行将工程款向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57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1323元已由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575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