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任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2935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驿马镇儒林村驿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25号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查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计2689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党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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