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19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甘1002民初4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3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0)甘1002民初4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0)甘1002民初46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