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7民初1976号
原告:**,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镇原县。
被告: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森,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25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继东
书记员 李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