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甘1022执846号
申请人:环县公安局。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翼龙路33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25号甘肃煤田地质局庆阳资源勘察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环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2024)甘1022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环县公安局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环县公安局财产损失费94046元,案件受理费1075.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甘肃三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121.5元。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2024)甘1022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2024)甘1022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