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与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翟凡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8187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与被告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路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