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临潭县资堡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30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中路2114号。
法定代表人辛国琦,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潭县资堡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苟儿不都,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潭县资堡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亦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3021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峰
审判员 蔡玉宏
审判员 包广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