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
被执行人: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国琦,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2021年2月2日,被执行人甘肃鑫洋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1261.41元、执行费69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字(2020)第9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