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03民初660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武诚,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笑,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被告: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长安金苑A1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98307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四川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249690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4元,减半收取7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