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民初388号
原告: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东路长安金苑Al幢一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9830778H。
法定代表人:李瑚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乃露莹,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妃,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西江产业园西六路与西九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DDF73P。
法定代表人:彭玉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5元,减半收取计3712.5元,由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7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立技
审 判 员 李志廉
审 判 员 陆志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甘惠芳
书 记 员 曾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