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502民初2571号
原告: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长安金苑A1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9830778H。
法定代表人:李瑚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燕,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宇,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地角新营石步西村冠岭路18号(北海市幸福农家乐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315915141W。
法定代表人:谢辉。
被告:谢辉,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原告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森公司”)诉被告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范时尚公司”)、谢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巨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燕、陈秋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范时尚公司、谢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33000元;2、判令被告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5000元(违约金以4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5月11日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谢辉对被告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星范时尚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星范时尚公司位于冠山海路幸福农家乐内的星范摄影艺术实践基地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及安装制作,合同总价为50万元,工期为6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原告的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场开始后7天内,被告星范时尚公司支付总价款的20%即10万元;工程施工到安装瓦面前被告星范时尚公司再支付总价款的30%即15万元;工程全部安装完毕被告星范时尚公司应于7天内验收,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25万元,此工程款不含税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4月初完工,但被告星范时尚公司并没有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经协商,双方于2018年4月2日签订一份《逾期支付合同款违约金补充协议》,对被告星范时尚公司逾期未付的49万元的工程款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并约定于三个月内支付完毕,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仍然分文未付。另外,被告星范时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建阁楼部分工程,经双方于2018年5月3日验收并确认增加工程价款为43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星范时尚公司没有按期进行验收,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星范时尚公司才于2018年5月3日进行验收,并确认所有的工程均合格。但被告星范时尚公司还是没有依约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工程款共计533000元,违约金245000元。另查,被告星范时尚公司是一个独资公司,股东为被告谢辉,工程产生的收益为被告二个人支配,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谢辉应对被告星范时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淸偿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到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3月8日,原告巨森公司(乙方)与被告星范时尚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冠山海路幸福农家乐内的星范摄影艺术实践基地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及安装制作;本整体工程包括屋面盖瓦、钢结构部分墙体封板、彩钢板、夹层混凝土、步梯共合同包干价为50万元,工期为6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并且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场开始后7天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20%即10万元;至该工程到安装瓦面前甲方再支付总价款的30%即15万元,工程全部安装完毕,甲方应于7天内验收,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25万元,此工程款不含税费;乙方按时完成工程并竣工验收后,甲方如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每日按银行利率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滞后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协议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4月初竣工。2018年4月2日,被告星范时尚公司(甲方)与原告巨森公司(乙方)签订《逾期支付合同款违约金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星范摄影艺术实践基地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总工程款为50万元…但是甲方没有按合同要求进行支付,甲方已支付1万元,剩余合同款49万元逾期未付,现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合同违约金,按规每日支付:490000元×1‰=490元(每日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与甲方支付的工程款递减),违约金与本合同总工程款甲方承诺三个月支付完毕,如果三个月内没有支付完成,乙方可在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起诉索要工程款和违约金以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规定的处罚金。
2018年5月3日,被告谢辉在《现场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增加工程量:增建阁楼部分,工程价43000元。同日,被告星范时尚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庭审时,原告自认被告星范时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万元。
被告星范时尚公司系于2014年9月1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谢辉(持股比例80%)、朱蓉娇(持股比例20%),法定代表人为谢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星范时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原告已按约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且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星范时尚公司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被告星范时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案涉工程总价款为543000元,被告星范时尚公司仅支付1万元,故被告星范时尚公司仍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33000元。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逾期未付的工程款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现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认为,被告星范时尚公司违约,对原告巨森公司而言,其损失主要为拖欠工程款在逾期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即利息损失,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过高,且24%的年利率系国家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殊规定,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的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本院确定被告星范时尚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谢辉应否对被告星范时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协议签订的主体是巨森公司与星范时尚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谢辉不是合同相对方。谢辉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其次,被告星范时尚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原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谢辉在担任星范时尚公司股东期间存在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或其他应由谢辉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谢辉不应对星范时尚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3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80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合计11840元,由被告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8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洁
人民陪审员 梁 宙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赖秋燕
书 记 员 符志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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