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东路长安金苑A1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9830778H。
法定代表人:李瑚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彩燕,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秋宇,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地角新营石步西村冠岭路18号(北海市幸福农家乐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315915141W。
法定代表人:谢辉。
申请执行人广西巨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502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3000元及利息与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广西星范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陆斐然
审 判 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乐婷
书 记 员 黄旻星